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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5-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障投资效益,建立健全学校基建项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分离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大学章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校区范围内基本建设规划及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下简称基建)项目。基建工作主要分为前期研究阶段、立项申报阶段以及实施阶段。

第三条  学校基建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学校基建项目应以规划为纲,计划先行,严格遵守基建程序,严抓过程管理,不断优化和细化项目管理方法,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基本建设管理机制

第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学校基建工作,严格执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重大项目应成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

第五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建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校园规划及风貌建设导则,负责编制和执行基建计划,负责基建项目的前期研究、立项、设计、报建、招标、造价、合同、施工、竣工验收、建档等有关方面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基建资金的申报、管理和使用。基建处应根据业务规律,合理分工,加强内控,高效协调,科学设置科室,建立完善技术委员会及专家咨询论证会机制,逐步制定完善各阶段基建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及细则。

第六条  用房(场地)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负责会同校内有关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校园总体规划及特色风貌建设导则,开展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并确定建设需求,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基建处负责基建项目的前期研究、立项申报及项目实施。基建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工程咨询、概念性方案设计、投资估算编制等前期研究工作,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总体工作安排,学校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立项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用房(场地)的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应提供拟建设项目的现状基础资料,配合前期建设条件摸查工作,审议并确认方案设计;腾空并保障施工场地,配合后勤服务部门做好基建项目相关固定资产的清理(包括报废)工作,协调用房日常使用安排,弱化施工影响保障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后的接收、日常管理工作。基建项目涉及的职能管理部门及教辅单位在基建管理过程的主要工作及配合机制如下:

发展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五年发展规划、高水平大学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方案,以指导校园规划和基建计划的制定。

后勤服务部门:审议并确认全校各类基建项目中涉及的水电、通信及暖通等方案设计;提供拟建设项目的现状基础资料,配合前期建设条件摸查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建设条件(水、电)的保障工作,保障施工场地,及时明确基建项目相关固定资产的处理意见并组织完成固定资产清理(包括报废)工作;根据基建工程进度及时做好家具、空调等货物采购及安装工作,竣工验收后的接收、日常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登记以及项目竣工备案后的产权办理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部门及使用单位的协调工作,根据基建工程进度及时做好实验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工作;提供拟建设项目的现状基础资料,配合前期建设条件摸查工作,腾空并保障施工场地,协调相关实验室工作安排,弱化施工影响保障施工进度;配合后勤服务部门做好基建项目相关固定资产的清理(包括报废)工作,竣工验收后的接收、日常管理工作。

保卫部门:负责基建项目实施过程纳入校园安全统一管理,包括交通协调、消防管理、施工人员管理、安防等;根据基建工程进度及时做好现有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的拆除、保管及复原工作。

校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论证并确认信息化建设需求,负责校园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基建工程进度及时做好信息化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工作。指导、审议并确认基建项目中智能化、信息化等弱电设计内容;提供拟建设项目的信息化现状基础资料,配合前期建设条件摸查工作。根据基建工程进度及时做好现有信息化设备的拆除、保管及复原工作,参与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好验收后的信息化系统的接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核实、报废,固定资产的核增核减,配合做好基建资金的申报、筹集、管理和使用。

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基建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流程及招标文件;及时处理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与招标相关的问题。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基建项目的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合同、结算等关键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基建廉政监督及廉政建设,监督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责任部门的履责情况。监督检查“三重一大”制度、基建程序和廉政建设制度的执行情况,受理、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校办、宣传部、团委、学生处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校园基建工作的师生意见征求、宣导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

第三章  校园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  校园规划是校园基建和管理的依据,包括本校各校区的总体规划、校园风貌建设导则。校区内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校园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校园规划应紧紧围绕高水平大学建设,以立德树人为使命,以建设绿色、智慧、美丽的高品质校园,培育校园特色为目标。

第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校园规划及校园特色风貌建设导则,规划应充分征询师生员工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校园规划及校园特色风貌建设导则,应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第四章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处应以校园规划及特色风貌建设导则为依据,根据学校近期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方案,制定基建计划,基建计划期限一般为3-5年。

基建计划是实施具体建设项目和申请财政预算内投资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年度基建投资情况的综合反映。

第十五条  基建处负责整合各用房(场地)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编制并论证的建设需求,形成基建计划项目库,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总体工作安排,结合学校实际发展需要及工作安排,统筹组织库内项目立项申报。

第五章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校园规划、基建计划对本校基建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处应当制定基建项目的工作进度计划及落实工作机制,明确项目时间节点、责任部门及分工、协调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项目。处领导负责项目进度的总体控制,科室负责人负责项目阶段性进度控制,项目相关技术问题应组织专家会或技术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重要问题由处务会研究决定。

各项目应建立项目档案,由专人进行管理。经办人应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在本人所负责的工作阶段基本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给档案管理人。

一、项目前期阶段

第十九条  基建处的规划与前期管理部门负责基建项目的前期阶段工作。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对于项目的前期摸查、设计、报建等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全方位动态控制管理,负责组织制定项目整体进度计划及工作机制。

委托代建的项目,规划与前期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经办人负责全程跟进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负责校内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配合代建单位提供设计及报建过程中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摸查

规划与前期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经办人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对现场进行勘察,组织有关部门确认设计条件(水电、网络、消防等),与相关(如消防、水电、网络等)管理、使用及维护部门确定责任范围,厘清项目设计范围及界面,协调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设计

项目前期负责人及经办人负责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负责项目设计阶段与用户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方案设计及施工图纸的相关审查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建设需求、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相关内容须相关职能部门及用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基建工程应根据学校决策意见,做好项目的方案设计。方案设计稳定后,用户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正式确认,基建处负责组织部门意见征求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方案设计的师生意见征询,组织申请上会材料。方案设计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或用户部门确认后,基建处安排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基建处技术委员会或处务会及各相关职能部门需对全套施工图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基建处根据相关规定安排施工图审查。

基建处应严格控制并做好项目设计阶段的变更管理工作。经基建处处务会以上会议审议通过的方案设计,不得随意修改。方案设计确实需要修改且项目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用户部门需向基建处提交经校领导批示的正式申请,基建处将上述修改要求正式通知咨询、设计、造价等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根据技术服务单位的反馈意见或修改方案,基建处视影响情况组织有修改意见发起部门参加的技术委员会或专家会咨询论证,确定修改方案或处理意见。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除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不予修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报建

在完成基建项目的立项工作后,基建处要认真做好报批报建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对基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可研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图纸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以及相关的部门咨询和批复等项目建设手续,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招标

学校基建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招标管理,项目的招标包含与基建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在招标过程中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泄露招标信息等行为。

二、合同及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基建项目对外经济合同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管理,依法按程序订立并严格执行合同,规范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合同严格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各类专业合同(示范文本)并经学校法律顾问室核定。如无范文本则由基建处拟稿或审核合同文本,再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变更超过合同价的,应按合同约定及市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资金支付应依法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基建项目资金纳入国库的按国库有关管理规定支付,纳入校内经费的按学校资金管理办法支付。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应当严格执行广州市和学校关于基建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的财政评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施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

学校实行基建项目工程监理制度。基建处应安排专人负责依据监理合同督促检查监理单位的工作,对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及投资进行全方位动态控制管理。

第三十条  安全管理

本校基建工程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基建处代表学校对照安全责任体系,督促检查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按照文明工地的标准,切实严格履行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尽量避免或弱化基建施工对正常使用的教学、科研和实验等场地环境和秩序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代建

实行代建的本校基建项目,基建处应依据代建合同全程督促检查代建单位工作,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代表学校办理相关手续,与校内各部门协调,统筹实验设备安装、教学设备安装、空调系统、信息化系统等与基建工程设计、施工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开工前准备

项目施工开始前,基建处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应与相关(如消防、水电、网络等)管理、使用及维护部门会商确定责任范围,厘清施工范围及界面。校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用户部门应全程配合及跟进项目施工,并指定项目联系人。

第三十三条  过程管理

项目施工过程中,基建处代表学校组织协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校内相关部门,通过技术交底会、工程例会和各类专题会的形式,严格管理并审核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调整,并通过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程序对必要的调整予以确认。

第三十四条  变更控制

基建处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清单内容进行施工,并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及签证。

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应组织图纸会审,将可预见的问题尽量提前解决。

施工过程中,确实因用户需求或设计缺陷、现场环境等原因不得不进行设计变更的,根据发起的程序执行如下规定:

(一)由设计单位发起的设计变更,主要包括:设计文件错、漏、碰、缺所引起的设计变更;由于客观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专业及专项深化设计单位在深化设计过程中,对原施工图设计内容提出的合理的完善和修改要求所引起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直接提交设计变更材料送基建处或代建单位审定。

(二)由学校用户部门发起的设计变更,包括因项目定位改变、功能调整、效果完善等原因提出修改所引起的设计变更;在看样定板中提出的涉及设备、材料和技术参数改变所引起的设计变更。基建处在接到经校领导批示的用户部门修改通知后,正式转发设计单位或代建单位,设计单位以基建处的发文为依据,提交设计变更材料送审。   

(三)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应以正式文件或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并附上充足的依据材料和比选方案(施工单位提交的文件应附上由监理单位加注的意见和盖章)提交给基建处或代建单位,经基建处审批同意后,用工作联系单转发设计单位或代建单位,由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变更材料送审。

以上变更事项的依据材料均应包含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的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供的变更理由、变更概况及造价变更。所有变更必须由基建处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实施。

以上变更事项的发起,应在确保技术、投资、工期及现场实施各方面基本可行、可控前提下,方可审批同意和开展实施。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

项目施工完成后,基建处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应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消防、水电、网络、物业等)进行预验收。对预验收中检查存在的问题,由基建处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正式验收,验收通过后移交给用房(场地)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质量保修

基建项目按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以后,在质保期内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应由相关维保单位先行检查核实,确属施工质量问题的,基建处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保修约定,责成施工单位履行合同,进行维修、整改。

第六章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工程资料的档案建设与管理,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立卷。每个项目都应建立项目档案,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整理档案清单。

第三十八条  建设档案是指在基建工作过程中形成、与基建工程项目相关、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包括文字、图纸、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基建档案资料应包括项目前期、合同、资金支付、施工管理等项目全过程资料。

第三十九条  基建档案的收集工作,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十条  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提供全部竣工资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移交校档案馆,另一份移交市城建档案馆;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据市财局结算资料清单移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定期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文件、工程材料资料、检验资料、质量记录等进行抽查,保证相关资料的规范化。档案管理人员督促及时报送基建文件材料。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应将建设项目各个阶段产生的文件材料原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存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原件。档案管理人员应检查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十三条  基建处是学校领导下的基建的具体实施和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参与基建的各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督促参与学校基建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相关规定。基建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基建项目的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变更签证、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廉政监督检查。受理、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校附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广州大学。